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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被证监会处罚为投资者索赔增加证据,金正大索赔案再次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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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被证监会处罚为投资者索赔增加证据,金正大索赔案再次提交立案

 

2024年3月25日晚,航天动力(600343)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航天动力(600343)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西安中院立案,此次正式处罚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扎实的索赔证据。目前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航天动力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2016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航天动力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0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458.54万元、85,360.20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万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航天动力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2020年披露的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除了航天动力案,3月2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002470)投资者索赔案再向青岛中院提交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将已有过多次两审胜诉先例及获赔到位。目前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投资者还可起诉。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在2017年3月31日到2022年8月13日之间买入航天动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2016年3月28日到2019年4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19年4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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