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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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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邓天洲、黄博、施清荣、黄杰、孟志宏、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由海涛、焦祺森、敖宇、林大湑、张涛、秦丽萍、陈亦昕、甘懋旭、林源、周路、沈宇健、徐天啸、陈瑞年)

日期:2023-01-05     来源:

【字号:   

〔2022〕16号


当事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邓天洲,,19568月出生,时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9月出生,时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施清荣,,19729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长、联席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黄杰,,197210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

孟志宏,,19747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郜治宙,,19749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卢申林,,19636月出生,美国籍,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程仕军,,196210月出生,美国籍,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由海涛,,197210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丰台

焦祺森,,19818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林大湑,,19512月出生,美国籍,中天能源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敖宇,,19798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涛,,19789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秦丽萍,女,19801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

陈亦昕,女,19835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

甘懋旭,,19669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林源,,19882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监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周路,,196810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沈宇健,,19738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

徐天啸,,19865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

陈瑞年,,19612月出生,时任中天能源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亦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当事人施清荣、黄杰、孟志宏、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由海涛、焦祺森、林大湑、敖宇、秦丽萍、甘懋旭、林源、周路、沈宇健、徐天啸、陈瑞年17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施清荣、黄杰等17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披露的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经邓天洲、黄博共同组织、策划、决策、实施,以签署《保证合同》《借款担保函》等方式,未履行公司审议决策程序,中天能源在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共计6.6亿元,其中,2017年发生对外担保金额2.8亿元,2018年发生对外担保金额3.8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5日首次对外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中天能源应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天能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天能源未在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函、相关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天能源《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

二、中天能源虚增2019年、2020年利润,导致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天能源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致使2019年、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

1.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虚增2019年利润0.72亿元。

2019年6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天能源对原告0.4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天能源对原告0.5亿元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天能源未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的其他被告方均未按判决支付相关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天能源2019年年报少上述担保相关预计负债0.72亿元,虚增2019年利润0.72亿元。

2.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虚增2020年利润0.64亿元。

2020年4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天能源对原告0.8亿元款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1年3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天能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的其他被告方均未按判决支付相关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天能源2020年年报少提上述担保相关预计负债0.64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0.64亿元。

(二)中天能源少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致使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3.24亿元

自2018年下半年起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风)CanadianAdvantagePetroleumCorporation(加拿大优势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优势)与中天能源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的正常业务往来均基本停滞。在九头风、加拿大优势2019年、2020年均未继续供货、未按照承诺解决欠款问题的情况下,青岛中天九头风支付的2.64亿元款项、中天能源对加拿大优势债权债务净额3.84亿元款项均不再具有预付账款的性质。但中天能源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度将九头风、加拿大优势的上述相关预付款项调整为其他应收款列报,亦未按规定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中天能源2020年年报少计提九头风相关坏账准备1.32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1.32亿元;少计提加拿大优势相关坏账准备1.92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1.92亿元。

关于案涉相关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事项,审计机构就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就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21年11月,中天能源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2020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册资料、承诺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0.7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调整前)的1.65%;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8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调整前)的50.59%。中天能源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9年《证券法》七十八第二款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关于中天能源定期报告遗漏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邓天洲时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经理,黄博时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总裁、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违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忠实勤勉义务,组织、策划、决策、实施中天能源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并持续向公司隐瞒、不告知相关事实。二人在审议《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规定,是中天能源2017年、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邓天洲、黄博2019年8月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仍持续对公司隐瞒、不告知二人在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决策、实施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违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忠实勤勉义务,直接导致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发生遗漏披露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邓天洲、黄博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中天能源2019年、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事项:

施清荣作为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兼联席总经理、黄杰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孟志宏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施清荣、黄杰、孟志宏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作为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海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焦祺森、林大湑作为时任董事,林源、周路作为时任监事,徐天啸、陈瑞年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敖宇、秦丽萍作为时任董事,甘懋旭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张涛、陈亦昕作为时任董事,沈宇健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20年年度报告》。郜治宙等16人均保证案涉相关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应当对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问题承担责任。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郜治宙等16人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中提出:

1.施清荣、孟志宏、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焦祺森、甘懋旭、林源、周路、徐天啸、陈瑞年、林大湑等人共同提出:其一,中天能源案涉担保事项按照2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虚增利润行为。其二,中天能源2020年年报对九头风、加拿大优势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依据充分、合理合法,不存在虚增利润行为。

2.黄杰、由海涛均提出:其一,会计估计导致的财务报表质量问题区别于财务报表虚假记载,不应被认定为虚增利润行为。其二,北京局已就本案所涉内容向中天能源出具过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再就此进行处罚,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关责任人员还提出:

1.黄杰还提出:其一,中天能源、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已经对预计负债计提、资产减值进行完整、充分的披露,并未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不影响投资者判断。其二,作为非专业的财务人员也非审计责任人员,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配合监管机构调查,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黄杰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2.由海涛还提出:其一,作为董事会秘书,职责为信息披露的事务性工作,只涉及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不应被认定为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二,在担保计提、剥离武汉中能和湖北合能子公司、青岛中天破产重组事项上,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三,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由海涛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3.施清荣还提出:其一,本人无会计、法律等专业背景,不负责财务工作。相关定期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股东会集体决议通过,有理由相信其会计处理的合法合理性。其二,多次询问公司内外专业人员意见,推动担保相关诉讼再审,推动九头风、加拿大优势应收款项偿还工作,化解各类风险,做到充分勤勉尽责。综上,施清荣请求免于处罚。

4.孟志宏还提出:其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包括关注涉诉案件进展、督促债务人出具承诺还款函、取得预评估报告、完成会计差错更正等。其二,存在免予处罚的情节或因素,包括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会计差错更正工作,及时消除会计差错带来的负面影响,配合检查和调查。综上,孟志宏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5.郜治宙还提出:其一,在公司无具体分管工作,非财务负责人员,掌握信息有限,未参与案涉事项,不应当就具体财务计提问题承担责任。其二,在履职过程中就案涉问题向公司提问,进行沟通核实、参考第三方机构意见,做到勤勉尽责。综上,郜治宙请求免于处罚。

6.卢申林、程仕军、陈亦昕还提出:其一,为独立董事,不直接参加公司业务,对案涉事宜了解有限,会计审计问题须依赖和参考公司财务和专业审计人员意见。专业判断误差与虚假陈述有本质区别,不应以主观判断误差重罚独立董事,唯“签字论”不合理。其二,三人履职能力有限,已通过向公司提问、参考第三方机构意见、咨询专家友人等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人就职后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已有根本性改善。审计机构原“保留意见”已改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其三,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积极督促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有效履职。陈亦昕还提出:其任职时间短,在签署2020年年报问题上存在留痕争议。综上,卢申林、程仕军、陈亦昕请求免于处罚。

7.焦祺森还提出:其一,2020年3月末才入职中天能源,对公司事务尚未完全了解。在短时间内已勤勉尽责。其二,无会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有理由相信专业机构判断。已多此询问公司内外专业人员意见,积极推动违规担保寻求法律救济、应收账款回收,已做到勤勉尽责。综上,焦祺森请求免于处罚。

8.甘懋旭、林源、周路还提出:其一,监事会职权没有保障机制,在整个公司运营过程作用较小,因此监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范围应相应减小。其二,甘懋旭、林源、周路作为时任监事,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通过参加会议,审阅议案材料、发表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已维护公司和投资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三,本案以签字论,未考虑实际情况,处罚幅度过重。综上,甘懋旭、林源、周路请求免于处罚。

9.徐天啸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分管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业务,亦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其二,负责公司迁址事宜,就ABE资产事宜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再三询问公司管理层及专业审计师相关问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徐天啸请求免于处罚。

10.陈瑞年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负责亦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2019年年报披露期间刚入职,经再三询问公司管理层和专业审计师相关问题后,认可相关处理并签字乃情理之中。其二,就ABE资产事宜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陈瑞年请求免于处罚。

11.秦丽萍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独立董事,以其背景和专业能力,无法判断审计报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任职时间过短,对《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二,认真审阅公司历次会议材料,多次表达不认同意见,未参与虚假记载事项,任期内已全面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秦丽萍请求免于处罚。

12.林大湑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董事,对案涉报告进行充分审阅、关注和重点问询,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行差错更正,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二,不具有财务专业背景,未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方面的职务,要求其独立发现案涉问题明显不当,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林大湑请求免于处罚。

13.沈宇健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监事,及时审阅相关定期报告,提出质疑、修改意见,对财务知识履行注意义务,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二,不具备会计相关背景和专业知识,不应对会计差错事项承担责任。我局对其罚款金额过重。综上,沈宇健请求免于处罚。

14.敖宇还提出:其一,作为时任董事,不负责财务工作,未经手预计负债的会计核算事项,提出充分计提负债,最终应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其二,任职时间短,并未参与历史所有事项,已督促公司积极回复交易所问询,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我局处罚过重。综上,敖宇请求免于处罚。

15.张涛还提出:其一,中原信托被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了解有限。任公司董事时间较短,能了解的事实有限,且非财务专业人士。2020年年报数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其二,就相关事项主动咨询专家意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张涛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担保未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问题。中天能源在未获得预期可收取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相应金额的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未来胜诉可能性、存在其他债权人、担保方计提20%预计负债,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二,关于九头风、加拿大优势款项未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问题。中天能源虽于2020年12月获得ABE公司股权作为九头风、加拿大优势账款的质押担保,但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ABE股权预评估报告,未履行出具正式报告的必要工作程序,预评估报告已声明使用用途受限,中天能源将预评估报告的估值结果作为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可靠。

第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不真实,属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第四,责令改正属于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能替行政处罚。就同一违法事实采取监管措施后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

第五,《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本案责任人员未能提供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六,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参加相关会议、配合监管机构调查、督促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进行差错更正等均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性履职行为。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任职时间短、履职能力不足、审计机构未发现、配合调查均非法定免责事由。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独立董事履职具有独立性、过程性、积极性的特点,应当善意、审慎、合理履行职责。若存在签署留痕争议,应及时通过正当方式解决。《信披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案涉独立董事、监事不能证明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我局在认定人员责任时未采取“签字论”标准,而是要求在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相关的重点内容予以关注。审计机构就中天能源2018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后续是否消除、2019年和2020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及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的内容均应当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关注的重点内容。中天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作出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亦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为不予处罚的情形。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意见缺乏依据。

,我局在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及量罚时已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所任职务、任职期间部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配合调查等因素,我局对当事人的量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二款的规定,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黄博作为实际控制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邓天洲、黄博给予警告,合计分别处以36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二款的规定,对施清荣、黄杰、孟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由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焦祺森、林大湑、敖宇、张涛、秦丽萍、陈亦昕、甘懋旭、林源、周路、沈宇健、徐天啸、陈瑞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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