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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衡所、谈建忠、谢文彬)涉胜利精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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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衡所、谈建忠、谢文彬)

〔2022〕60号

当事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谈建忠,男,1966年2月出生,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2016年至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谢文彬,男,1984年7月出生,胜利精密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衡所出具的胜利精密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6年至2017年,胜利精密子公司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的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胜利精密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胜利精密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30,803.73万元,占当期披露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4.41%;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29,811.49万元,占当期披露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16%。

天衡所对胜利精密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2018年3月12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分别为2,216,981.13元、2,358,490.57元。谈建忠是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文彬是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天衡所在胜利精密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天衡所在2016年、2017年对胜利精密子公司智诚光学的审计中,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均包括收入的确认,受影响的交易和账户余额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2016年、2017年审计项目组就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均包括:1)被审计单位处于对赌期,可能为了实现对赌业绩,操控利润,应当重点关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2)信利(指智诚光学客户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光电)等客户余额较大,应重点关注。经查,天衡所在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审计中,未按照风险评估结论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设计、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对异常现象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对风险的必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未考虑异常现象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造成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1.2016年审计中应收账款函证控制缺失

2016年天衡所对信利光电的发函金额为171,595,357.21元,占智诚光学应收账款发函总额的61%,超过2016年胜利精密集团审计和智诚光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在未收到信利光电回函原件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将智诚光学财务经理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扫描件作为回函结果予以确认,并将该扫描件的打印件作为审计证据留存在底稿中。在《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对询证函保持的控制的说明”部分,审计人员的描述为“快递直接回寄我所”,与实际情况不符。信利光电函证经由被审计单位人员提交,且并非原件,审计证据可靠性低,审计底稿中也未见对此异常情况的说明。天衡所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也未评价信利光电回函异常情况对评估的应收账款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2.2017年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回函率低等风险,替代性测试未达到审计计划要求

2017年审计中,天衡所向智诚光学的7家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函证,仅收到2家回函,回函金额仅占发函金额的11.34%,信利光电等主要客户均未回函。其中,信利光电2017年度应收账款审定金额为197,314,259.97元,占智诚光学应收账款审定金额的51.58%,超过2017年胜利精密集团审计和智诚光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衡所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回函率低及主要客户未回函存在的风险,仅以替代测试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额,且替代性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

第一,天衡所在执行智诚光学应收账款替代测试程序中,抽取了部分凭证及附件,但《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中编号为2017年转131号、转137号、转140号、转141号、转195号凭证的附件在底稿中缺失,其中2017年转137号、转140号、转141号经查是虚假销售凭证,涉及的虚增销售收入合计为19,951,799.97元(含税),超过2017年胜利精密集团审计和智诚光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第二,天衡所未按照2017年胜利精密集团总体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中的要求查验发票、送货单和采购订单中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一致,未关注到发票与送货单产品型号不符,应对收入确认相关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审计人员抽取的2017年12月转142和转143号凭证中,发票显示的产品型号为DC023-W-V6、BC107-B-CG-V3、CD4F3069-V1LENS-C-E(W)和CCT4F3377LENS-A(W),销售收入共计8,271,460.46元,其中DC023-W-V6的销售数量为35万粒,销售金额6,611,111.11元。而送货单涉及DC023-W-V6的仅有两张,发货数量合计为61,650粒,剩余送货单记载的产品型号大多为BD013-W-CG-V5,发货数量合计为25.5万粒。上述两笔凭证经查为虚假销售凭证。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11月1日修订、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对外购原材料相关的营业成本、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1.2016年审计中函证内容不完整

天衡所对智诚光学与其第一大供应商CorningSpecialtyMaterialsIncorporated(以下简称康宁)的往来款审定金额为应付账款56,111,632.54元,预付账款32,117,682.76元,但天衡所仅在康宁函证中“欠贵公司”填写具体金额,未在“贵公司欠”一列填列内容,即仅函证应付账款,未函证预付账款,康宁也未在函证中的“贵公司欠”填列任何金额。天衡所未函证的预付账款金额超过胜利精密集团审计和智诚光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康宁的回函并不能确认智诚光学对康宁有预付账款,也无法验证生产成本的完整性。

2.2017年审计中未取得康宁回函,且未设计、执行有效的替代测试

天衡所对智诚光学与康宁往来款审定金额为应付账款14,601,643.64元(暂估),预付账款24,253,585.21元。天衡所未取得康宁回函,仅执行替代性测试。在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替代测试底稿中仅见“康宁采购明细”表,未见采购合同、报关单、发票等单据,也未见支持应付账款暂估入账逻辑的审计证据和审计说明。此外,智诚光学对康宁存在预付账款余额,但天衡所未测试对康宁期后预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期后测试程序设计不合理。对于康宁未回函且同时存在大额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情况,天衡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设计、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11月1日修订、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衡所在胜利精密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谈建忠、谢文彬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575,471.70元,并处以4,575,471.70元罚款;

二、对谈建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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