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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世纪星源、蓝盾股份、紫晶存储等十个股票索赔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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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世纪星源、蓝盾股份、紫晶存储等十个股票索赔进展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上海电气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31月初,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上海电气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20221225日,上海电气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电气违法事实如下(具体详见公告):

()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430 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20215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5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5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 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 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许峰律师认为,2021327日到2021531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且在20215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世纪星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

202314日,世纪星源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世纪星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

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2018421日到2021428日之间买入世纪星源股票,并且在20214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蓝盾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成渝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3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蓝盾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成渝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2022818日,蓝盾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蓝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 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426日到20211230日之间买入蓝盾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12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吉药控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21226日,吉药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控股违法事实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20208月至2021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 )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2020819日到2021424日之间入吉药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424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巴安水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21227日,巴安水务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巴安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202081日到20211129日之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并且在20211129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宏达矿业未来股份)再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211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宏达矿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此前已多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矿业投资者索赔案已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 

20201123日晚,宏达矿业未来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矿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221229日,未来股份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未来股份违法违规事实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二、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以上详细内容以公告为准)

许峰律师认为,2016818日到2018414日之间买入宏达矿业股票,并且在2018414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以及,2019121日到2022427日之间买入宏达矿业(未来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427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科林环保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1229日,科林环保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 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收入》(财会[2017]22 )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许峰律师认为,2022430日到2022825日之间入科林环保股票,并且在2022825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发起索赔

 

12月底,再次提交紫晶存储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紫晶存储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18日晚,紫晶存储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紫晶存储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欺诈发行

()《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具体违规事实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代理的紫晶存储投资者索赔案已有多个批次获得诉调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212日之间买入紫晶存储股票,并且在2022212日后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者,可起索

 

12月,继续提交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259日,华讯方舟(000687)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1714日,华讯方舟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对华讯方舟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峰律师认为,在2016817日到20201027日之间买入华讯方舟股票,并且在202010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

 

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泽达易盛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泽达易盛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1118日晚,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22512日之前入泽达易盛股票,并在202212日之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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