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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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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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