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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与长沙时光猎人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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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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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民初1010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族,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时光猎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汀兰雅苑裙楼第**、第**楼。法定代表人:邓鹰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凡凡,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丹丹与被告长沙时光猎人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猎人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族,被告时光猎人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凡凡、易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光猎人酒店赔偿钻戒损失25314元;2、判令时光猎人公司赔偿李丹丹精神损失5000元;3、判令时光猎人公司赔偿李丹丹交通费用800元。事实与理由:李丹丹于2018年12月29日入住时光猎人公司经营的小鸟云季酒店,于2018年12月30日离店。离店后不久,李丹丹发现自己的求婚钻戒遗落在小鸟云季酒店。李丹丹立即联系酒店前台寻找,酒店前台回复已找到戒指并表示可以提供保管或邮寄服务。因李丹丹急于乘飞机便告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过几日来取,酒店客服人员同意。后李丹丹去酒店欲取回钻戒,酒店客服告知钻戒已遗失。原告认为,时光猎人公司作为小鸟云季酒店的经营主体,在李丹丹入住酒店后,应依法保障李丹丹的人身、财产安全。酒店工作人员确认找到李丹丹的钻戒后,应当审慎妥善保管。李丹丹作为钻戒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钻戒,时光猎人公司应当将钻戒返还给李丹丹。该钻戒系求婚钻戒,有特殊纪念意义,现因酒店遗失,已影响了李丹丹与其男友的恋爱关系,对李丹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时光猎人酒店辩称:1、时光猎人酒店工作人员的保管属个人行为,属个人无偿保管且已尽到保管义务,戒指意外丢失的责任不应当由时光猎人酒店承担;2、李丹丹对自有物品负有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大于其他人,应由自己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3、李丹丹主张按其提供的发票金额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4、李丹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李丹丹主张酒店承担协商产生的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李丹丹入住时光猎人酒店。2018年12月30日早上5点左右,李丹丹退房离开时光猎人酒店。当天早上8点左右,李丹丹电话联系时光猎人酒店前台,表示遗失了物品,希望时光猎人酒店安排人员帮忙寻找。时光猎人酒店的夜班工作人员从李丹丹入住的房间找到了3枚戒指。之后,该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了李丹丹。李丹丹表示正在赶飞机,没有办法自己过来取,要求工作人员暂为保管,表示之后会让朋友过来取。通话后,时光猎人酒店夜班工作人员将三枚戒指用纸巾包好放进前台抽屉。当天中午,时光猎人酒店的三名工作人员在前台吃饭,其中一名白班工作人员打开前台抽屉,看到一团纸巾,就将纸巾团丢进了垃圾篓。2019年1月3日,李丹丹到时光猎人酒店取戒指,发现戒指丢失。时光猎人酒店工作人员联系了店长,并报警。李丹丹提供了其涉案戒指的购买发票,金额为25314元。上述事实,有酒店入住订单、聊天记录、监控视频、钻戒购买订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丹丹入住时光猎人酒店后,时光猎人酒店有对李丹丹的财产权利有保障的义务。在时光猎人酒店的工作人员寻到李丹丹遗失的钻戒后,时光猎人酒店对该钻戒有保管义务。因时光猎人酒店未妥善保管,致使李丹丹钻戒遗失,时光猎人酒店对此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时光猎人酒店应赔偿李丹丹的戒指损失25314元。关于时光猎人酒店辩称保管行为属员工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时光猎人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基于履行职责的目的保管李丹丹遗落在酒店房间的钻戒,属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时光猎人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时光猎人酒店的该项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丹丹请求判令时光猎人公司赔偿李丹丹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才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现李丹丹因丢失戒指要求时光猎人酒店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故本院对李丹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丹丹请求判令时光猎人公司赔偿李丹丹交通费用800元的诉讼请求。因李丹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生交通费损失,故本院李丹丹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时光猎人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丹丹戒指损失25314元;二、驳回原告李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长沙时光猎人酒店有限公司承担240元、原告李丹丹承担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庆君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诗琪书记员资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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